- 2024-04-24
- 織心院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織心院公寓大廈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一、 開會事由: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二、 會議時間:2024年04月20日 14:00 時
三、 會議地點:屏東縣內埔鄉南寧路116號
四、 會議召集人:采益建設有限公司
主席:許家瑋(會議召集人代表)
五、 出席人員:本次出席區分所有權人16人,區分所有權總計984.72平方公尺。
(詳如會議出席名冊)
依區分所有權名冊,應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數總計16人,區分所有權總 984.72平方公尺
本次會議合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開議 額數,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數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均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六、 列席人員:張利地政士及全部區分所有權人
會 議 紀 錄
一、 主席致詞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非常感謝各位住戶百忙之中撥空參加這次的管理委員會成立會議,如有不盡完善的地方請各位芳鄰諸多包涵及指教,並請各位住戶推舉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若有自願服務本社區也歡迎,謝謝!!
二、 報告事項
(一)織心院管理委員會公共基金138,274元,現由采益建設有限公司報繳屏東縣政 府,管理委員會成立後得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提撥。
(二)建設公司預收住戶管理費89,400元,並依規約草約規定按月收取:
住戶管理費1,000元。
平面汽車停車位300元。
平面機車停車位100元。
(三)前二款公共基金計227,674元,日後管理費應依本次會議決議規定之方式收取。
三、 管理委員選舉、規約事項及決議
第一案:管理委員會選舉
(說明)推舉管理委員
(擬辦)以自願者優先選任,無自願者以抽籤決定委員3名。
(決議)抽籤決定管理委員3名,分別為高屏馨(D5)、邱金菊(B4)及周盈菁(D3)。
主任委員:高屏馨(D5)
財務委員:周盈菁(D3)
監察委員:邱金菊(B4)
第二案:規約討論及決議
(說明)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第二條第七項,關於社區陽台鐵鋁窗設置之說明及規範。
(擬辦)修正同條第七項規定,並新增相關說明如下:
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主管機關同意,各住戶不得於陽台或露台自行增建或違建,或增設鐵門或鐵鋁窗。如各住戶擬於其主建物以外之設施增設上述類似之設備(雨遮或遮光罩等)以增進其居住使用品質者,應以不影響社區之外觀或其他住戶之生活品質為原則,違反者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拆除之並回復原狀,其回復費用應由該住戶負擔。
(決議)∨ 合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決議額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均達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
(說明)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第二條第八項,關於社區防墜設施之規範。
(擬辦)修正同條第八項規定如下: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住戶時,外牆開口部或陽台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其防墜設施之材質、顏色、形式及規格,應依管理委員會之規定統一施作。
(決議)∨ 合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決議額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均達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
(說明)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第六條第三項第三款,區分所有權決議額數說明及修改。
(擬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事項之決議,以合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開議額數,並以出席之區分所有權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決議)∨ 合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決議額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均達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
(說明)新增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第十二條第八項,管理委員執行職務之酬勞及補貼。
(擬辦)管理委員會各委員之職位,應為無給職;但旅費或類似之補貼者,不在此限,其勞務之補貼方式為:主任委員在職期間得免除第十六條第二項按月給付之管理費用,其餘委員在職期間得減半其按月給付之管理費用。
(決議)∨ 合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決議額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均達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
(說明)修訂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第十六條第二項,管理費用之規定。
(擬辦)管理費依下列規定辦理,無論是否實際入住或使用:
一、 住戶管理費一戶每月新台幣1000元。
二、 汽車停車位一位每月新台幣200元。
三、 機車停車位一戶每月新台幣100元。
其定額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訂定,並自管理委員會成立之日起按月收取,惟日後得依公共基金實際收支情形修訂之。
(決議)∨ 合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決議額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均達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
(說明)增訂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第二十七條第六項,禁止於社區內從事商業行為。
(擬辦)本公寓大廈及所位居之社區不得經營工廠、電動玩具店、電腦網路遊戲場、洗修車服務處、舞廳酒家、特種咖啡茶室、賓館、賽鴿場所、神壇、壽器店、葬儀社及所有商業營利行為,或其他影響居住健康品質及公序良俗等厭惡設施;亦不得販售或貯存高壓氣體、爆竹煙火、有機溶劑、油類燃料、可燃性氣液體等危險物品,及違反都市計畫住宅區限制使用項目規定之行為。
(決議)∨ 合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決議額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均達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
(說明)增訂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第二十七條第七項,禁止吸菸及焚燒金紙香灰等。
(擬辦)不得於本公寓大廈位居之社區內焚燒金紙或廢棄物,倘因宗教信仰需燃燒香灰、或有嗜菸需求者,不得於該住戶主建物以外之空間行之(不得於陽台或公共空間點香或吸菸)。
(決議)∨ 合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決議額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均達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
(說明)增訂公寓大廈住戶規約附件一第四條,汽車停車位約定專用者可停放其機車。
(擬辦)汽車停車位僅提供車輛停放使用,起造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負所有物之保管責任,並不得有停放車輛以外之情形(如堆積個人物品、廢棄物、越界停放、阻礙車道或噴水清洗車輛等類似行為),惟該車位約定專用者得於車位劃設範圍內停放其機車;如有住戶違反、他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舉發違規並處罰新台幣500元整並納入公共基金。(後同)
(決議)∨ 合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決議額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均達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
(說明)增訂公寓大廈住戶規約附件二第六條,住戶機車停車位劃設範圍內不限自行車數量。
(擬辦)機車及自行車停車位僅提供車輛停放使用,起造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負所有物之保管責任,並不得有停放車輛以外之情形(如堆積個人物品、廢棄物、越界停放、阻礙車道或噴水清洗車輛等類似行為),惟停車位約定專用者得於車位劃設範圍內重複停放數輛自行車;如有住戶違反、他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舉發違規並處罰新台幣500元整並納入公共基金。(後同)
(決議)∨ 合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決議額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均達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
(說明)刪除公寓大廈住戶規約附件三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飼養動物無須登記,並刪除第五條第二項違規處置方式。
(擬辦)刪除附件三有關飼養動物應登記之規定。本社區得飼養動物,惟飼養動物以不影響他住戶之安寧及衛生為原則。
(決議)∨ 合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決議額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均達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案:臨時動議及其他事項
(說明)住戶機車位位置分配處理方式。
(擬辦)提議抽籤決定機車位位置,原則上各住戶所配得之機車位不再更動,但經合意者可私下與他住戶交換車位編號及位置。各住戶配得之車位編號由管理委員會列冊管理。嗣後如需更改分配方式者,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之。
(決議)∨ 合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決議額數: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均達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各住戶車位編號請參照織心院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四、 會議結論
最後感謝各位住戶百忙之中參加此會議,更感謝與會人員的辛勞,離席前請領取本次會議準備的點心及飲品,謝謝!!
(會議解散)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會議紀錄應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
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
會議紀錄之決議依上開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
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
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